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詐欺││││條例││├─────┼────────┼────────┼────────┤│宣告刑│ヾ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5月,如│││如易科罰金,以新│併科罰金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臺幣1000元折算1│50000元,罰金如│幣1000元折算1日│││日│易服勞役,以新臺││││ゝ有期徒刑4月,│幣1000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ヾ107年1月18日12│105年初某日至107│107年4月20日│││時35分為警尿回溯│年1月18日││││96小時內之某時許│││││ゝ107年1月16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8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93號│偵緝字第140號等│偵字第8994號等(│││││聲請書誤載為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660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52│108年度訴字第409││事││648號│號│號││實├───┼────────┼────────┼────────┤│審│判決│108年4月18日│108年7月24日│109年3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52│108年度訴字第409││判││648號│號│號││決├───┼────────┼────────┼────────┤││判決確│108年5月14日│108年8月13日│109年4月8日│││定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ヾ恐嚇取財得利│││││ゝ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ヾ有期徒刑7年7月│ヾ有期徒刑9月││││ゝ有期徒刑7年7月│ゝ有期徒刑8月││││ゞ有期徒刑7年7月│││││々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5日│ヾ107年12月27日│ヾ107年1月28日至││││ゝ108年1月5日│107年2月1日││││ゞ108年1月25日│ゝ107年1月14日││││々108年2月7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8年度│橋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994號等(│偵字第2515號等│偵字第9號等│││聲請書誤載為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660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9│108年度訴字第162│109年度原訴字第7││事││號│號等│號││實├───┼────────┼────────┼────────┤│審│判決│109年3月4日│109年1月9日│110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9│108年度訴字第162│109年度原訴字第7││判││號│號等│號││決├───┼────────┼────────┼────────┤││判決確│109年4月8日│109年5月26日│110年3月12日│││定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