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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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勁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惟查原告於民國94年3月16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尚欠新臺幣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雨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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