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債權人 謝鳳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炫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分別列表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