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徐逸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曾春蘭苗栗縣卓蘭鎮農會│103年7月31日│371,550元│F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