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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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卓淑芬 被告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補正上述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