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陳楊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阿日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吳阿日等應就渠等被繼承人 吳招 或 吳粉 遺產即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8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前開土地其中22坪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6,364元【計算式:即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原告取得土地面積22坪(即72.72738㎡)=516,3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