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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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7號被告 吳弘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漏載「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3744號)」,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原僅記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移送併辦部分漏載「(107年度偵字第13744號)」,由於本件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完全相同,上開漏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爰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更正補充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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