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楊周時 被上訴人 曾春良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新簡字第
2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