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24號聲請人 王明源 相對人 劉梅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內容為因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通知相對人領取分割補償費),因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無身分證,亦無在台灣聯絡處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通知信函影本為證。而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82號判決,相對人確為大陸地區人士、無身分證、亦無台灣聯絡住所,而無從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本件應行國外公示送達,併此說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