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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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號5樓(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