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木水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履勘測量結果,其占用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36.5平方公尺(計算式:64.52+18.72+42.73+10.53=136.5),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土地面積按照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700元計算,共計146萬550元(計算式:136.5×1萬700元=146萬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5,840元,尚有9,713元未繳納。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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