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7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8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清償
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