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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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
(一)債務人於96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
0萬元,期間5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個月採年息4.99%固定利率,第4個月起則依放款指標利率加碼2.71%機動每月計息,目前利率為年息3.51%,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
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僅繳款至98年11月29日,尚欠本金為244,293元,覆經催討迄今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第1項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間利益,故請債務人應1次清償上述金額予債權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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