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告 朱若蘭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陳憲章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時起訴狀除應記載起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以外,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2月22日以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
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