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54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告 劉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許家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