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46號

聲請人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黃安吉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安吉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0號,有被繼承人黃安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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