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
A女之母(代號0000000000A)被告 洪國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5號妨害性自主,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