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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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8號
107年度聲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蔡岳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24、2452、3155、330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岳仲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路里○鄰○○○路○○○巷○○弄○○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岳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7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合議庭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8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路里○鄰○○○路○○○巷○○弄○○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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