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柒拾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
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