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