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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