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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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

上訴人 鄭芷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佳真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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