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
上訴人 鄭芷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佳真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