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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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基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廖基廷被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7075號),雖經本院於107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