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398號債權人 萬代福 第三代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其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雯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債務人陳雯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