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055號債權人 蔡碧珠 債務人 曹鳳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鳳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蓋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贈與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伍拾萬元及金飾數錢,其現金(金錢)部分合計為新台幣柒拾萬元,非如請求之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台端倘欲將金飾部分換算金錢,併予請求返還,則請另狀敘明並載金飾折算金錢之計算方式。
二、補正債務人曹鳳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