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971號債權人 吳純智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殷陳玉秀 、 殷信忠 、 殷婇芝 、 殷信華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 殷祥祺 (民國103年6月16日歿)未履行買賣契約,殷祥祺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殷陳玉秀、殷信忠、殷婇芝、殷信華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00萬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殷陳玉秀等4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殷陳玉秀等4人已拋棄繼承,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4年6月4日高少家美家司勵103司繼字第2426號、第2531號、第3052號函3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殷陳玉秀等4人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