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 董順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馬廷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烈王命亮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陳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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