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陳文連 被告 廖珈羚 上列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經核係屬財產權而涉訟(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55號、98年度家上字第28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17號裁定所引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民國98年8月26日台民乙字第0980000105號函),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並依據司法院(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文所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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