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三郎
鄭素芬 鄭素珍 鄭志凱 鄭素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崗山 被告 黃福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