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陳李中相對人即失蹤人孫中治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孫中治(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市○○區○○街○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孫中治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然其自73年5月25日經警受理列為失蹤人口,通報協尋,並逾73年9月1日經戶政單位登記為行方不明人口,迄今失蹤已逾7年,且失蹤人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失蹤人口彙整表、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紀錄、及法務部健保資訊查詢紀錄各1份在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等單位,經上開單位函覆均查無失蹤人孫中治於73年9月1日之戶籍、勞健保及入出境變動紀錄。是相對人迄今已失蹤超過20年,堪認本件聲請符合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⑴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⑵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並定陳報期間為7個月,爰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