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60號聲請人 吳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樂健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桃園市○○區○○街○○巷○○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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