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請提出每月收取福道企業社薪資之證明,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說明於福道企業社工作之內容,及福道企業社於97年5月30日停業,何以97年6月起受僱於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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