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44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7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