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豈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