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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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上訴人 李玉惠 被上訴人 蘇琪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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