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上訴人 李玉惠 被上訴人 蘇琪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