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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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葉禾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12年1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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