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附民原告 李武聯 附民被告 許耀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李俊彬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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