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訴人 蘇品丞 現於法務部○○○○○○○○○○○以上上訴人與 林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110年1月4日書狀為提起上訴之意,未逾上訴期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9999元(0000000-000000=11999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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