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基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許淑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許淑德即南基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二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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