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治國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現已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0年度
中簡字第1825號),為此請求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
第54397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強制執行聲請裁定停止,必以執行程序已開始,且在進
行中,始有實益,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執行程序停止
之問題,自無從為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經查,相對人持本院90年度促字第6607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執行聲請人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
中分公司之帳戶存款,經本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先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核發扣押存款命令,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中分行於110年5月17日函覆已扣押金額新臺幣(下
同)126,400元(含手續費250元),本院民事執行處復於
110年6月16日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亥字第54397號函核發債
權移轉命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於110年6月23
日函覆已於同日將扣押款126,150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
匯入相對人指定之帳戶,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
54397號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是以相對人已收取聲請人之存
款,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從而,本件已無從為
停止執行程序甚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
制執行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