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684號債權人 顧澤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庭薇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有提出催告函,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回執,無從認定該催告函已合法送達,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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