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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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18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汶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金額中材料費用新台幣225,455元部分,應依法扣除折舊費用後,重新提出正確之請求金額,同時提出折舊費用計算明細或計算式,暨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應提出理賠車輛之行車執照,並依其出廠年份扣除折舊費用)。
二、債務人江汶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管轄區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輛鑑定報告書。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