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4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5月、14年(並褫奪公權8年)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
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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