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3日至95年3月9日間某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3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9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