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1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
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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