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56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審理中,由其等告訴代理人 張永三 代為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刑事委任狀各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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