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余冬蘭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 劉秀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50元(計算方式:225平方公尺61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