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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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少卿 選任辯護人 余席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111年度簡字第376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756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胡少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幹你娘機掰」乃被告之情緒發洩用詞,非人身攻擊,只是情緒的表達,並無侮辱的意思,此外,由被告原話表示「幹你娘機掰,你怎樣,你有才條共,你收(回)甚麼?」,前後語調可以知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情境,被告所辱罵之「幹你娘機掰」等語,純屬被告之發語詞、及情緒發洩用語,並非侮辱告訴人之人格。更遑論「幹你娘機掰」等詞,在社會生活交際往來,尚有多義性解釋之可能,基於言論自由之最大保障,不應擅以被告口出穢言,遽率爾認定被告有侮辱行為。佐以告訴人也稱在場確實有其他住戶在告訴人身旁,因此被告辱罵幹你娘機掰時,也有其他住戶在場,不能據此認定被告即是針對告訴人。且按照當日在場證人 盧芊妃陳瑩真陳威佑 等人證詞,被告罵「幹你娘機掰」時,被告的臉部是朝向前方,被告身體前方除告訴人外,也有其他多位住戶在場,甚至被告罵完後,告訴人也並無質疑被告為何辱罵伊,由當日客觀場景完全無法看出被告是在辱罵告訴人。被告口出「幹你娘機掰」時,並無指名道姓,也無其他比手畫腳之肢體語言方式指向告訴人,實不能因被告之情緒發洩言詞認定被告該當侮辱罪行。此外,系爭社區大樓5樓、11樓住戶陳 昱琇郭姿伶 二人所具之民事調解聲請狀,內載:「相對人所委託之代理人胡少卿,其粗暴言語及囂張態度,更加加重聲請人二人精神壓力嚴重影響健康。」等節,可見 陳昱琇 、郭姿伶二人自認為被告當日辱罵髒話之對象,非針對告訴人 蘇秀晶 ,因此原判決認被告侮辱告訴人等情,並非事實云云。
參、證據能力說明: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
(一)證人即告訴人蘇秀晶警詢時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應無證據能力。
(二)監視器光碟是私人取證,認為無證據能力。
二、本院對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證人蘇秀晶於警詢時之證述: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蘇秀晶於警詢時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且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內容並無明顯不符,即其供述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或其他法律規定傳聞例外之情形,依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無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且私人之監聽行為,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法定程序及方式,故私人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錄影,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並無證據能力,而應予排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程序所為通訊監察處分之取證行為,具有對人民隱私權等基本權干預之性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此取證行為,設有程序規範與限制,俾使實施刑事追訴程序之公務員有法可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從事刑事追訴之公務員違反取證規範,從抑制違法偵查之觀點衡量,如不分情節,均容許該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作為證據使用並不適當,固有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之問題。惟此「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應僅限於有國家機關行為介入之對於人民之監聽行為而言;私人監聽之行為,並無公權力介入,則不與焉。依刑法第315條之1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範目的,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之介入,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自亦不發生有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證據之情形,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證人蘇秀晶所提供公園麗緻大廈內1樓會議廳之監視器錄影、錄音光碟,既無國家機關行為之參與,揆諸上開說明,自不生是否經由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之適法性問題;又係證人蘇秀晶係為保全本案犯罪事證,難謂係出於不法之目的,自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又依上開錄影、錄音內容觀之,顯係就案發現場對話之錄影、錄音,並無何人以脅迫、利誘及誘導之方式,取得被告之錄音,當非屬私人間不法取證。復經本院勘驗錄影、錄音光碟之對話內容,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簡上卷第129至130、140至144頁),應認該錄影、錄音光碟所存之錄影檔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認上開錄影、錄音無證據能力,容有誤會。
(三)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均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肆、原審依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其於前開時、地,曾口出上開言語之情事;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佐(警卷卷末證物袋),並說明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就漏水問題討論之方式與內容,於告訴人發言後,當場自座位上拍桌起身,手指告訴人方向,激動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機掰」乙節,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張、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佐(警卷卷末證物袋;偵卷第6頁),足見被告是在氣憤、不滿之情緒下,方為前開發言,綜合被告發言之場景、語氣、態度,及事件之前後脈絡,此一發言已顯有針對性,係對甫發言完畢之告訴人口出「幹你娘機掰」,足見被告當時確有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犯意無疑,且「幹你娘機掰」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實含有輕蔑、不屑之意,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因而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無任何憑空推論或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悖之情事。
伍、經查
一、本院勘驗案發時之錄影、錄音光碟之對話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簡上卷第129至130、140至144頁),依據光碟內容,被告提及「幹你娘機掰」此一字語的前後對話,被告先問:「你就是蘇小姐阿?」,蘇秀晶回答「對」,被告再緊接著說「 阿哩洗勒 嗆沙小(阿你是在嗆什麼之台語)」,接著之對話節錄如下:蘇秀晶:從頭到尾我有提到錢嗎?盧芊妃:有!蘇秀晶:我明明就說負責後續協商,請你注意你的用詞(拍桌子聲音),你拿你的……盧芊妃:你注意自己的用詞。蘇秀晶:錢、錢怎樣。不明女聲1:你有看到……(台語)不明女聲2:好了好了。 陳鴻文 :我們不是來吵架的,我們不是吵架的。蘇秀晶:怎樣?怎樣?不明女聲3:欸欸欸。胡少卿:擱嗆膩?(台語)蘇秀晶:沒有,我……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怎樣?(台語)陳鴻文:冷靜一下,先生,我們是來溝通的,我們是溝通的。蘇秀晶:好,……,我跟你講。胡少卿: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你收甚麼?(台語)蘇秀晶:我收甚麼?我為甚麼要收?(台語)胡少卿:蛤,你收甚麼?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你嗆啥?啊?(台語)不明女聲4:好了好了。陳鴻文:我們溝通一下,我們溝通一下。蘇秀晶:我收甚麼?我只說協商。不明女聲5:我們不是要吵這樣子,我們來討論一下可以嗎?胡少卿:協商你嗆啥?阿?蘇秀晶:我哪有嗆你 陳雅雯 :我們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娘機……陳雅雯: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蘇秀晶:好,你繼續罵沒關係啊,怎樣啊,沒關係啊。陳鴻文:情緒用語沒關係,不要用了啦,不要用了。胡少卿:機掰你娘, 查某郎 你娘阿。
再觀諸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盧芊妃:我不付錢, 袁君 ,我跟你說。水電錢我付,他這樣講你會不會不開心?(圖一)畫面上方白色帽子男生(被告胡少卿)坐在站著的白色帽子女生(盧芊妃)旁邊。[21:40:44]郭姿伶:這跟我們今天討論沒有關係蘇秀晶:從頭到尾我有提到錢嗎?盧芊妃:有!蘇秀晶:我明明就說負責後續協商,請你注意你的用詞(拍桌子聲音)……錢、錢怎樣(圖二)畫面上方偏右之白衣女生(蘇秀晶)拍桌子一下。[21:40:52]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怎樣,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圖三)畫面上方白色帽子男生(胡少卿)對著白衣女生(蘇秀晶)說幹你娘機掰,並拍桌子一下。[21:41:02]陳雅雯:我們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娘機……(圖四)畫面上方白色帽子女生(盧芊妃)手推白色帽子男生(胡少卿)肩膀阻止他向前。[21:41:33]陳雅雯: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蘇秀晶:好,你繼續罵沒關係啊,怎樣啊,沒關係啊。陳鴻文:情緒用語沒關係,不要用了啦,不要用了。胡少卿:機掰你娘,查某郎你娘阿。
由上述整段對話的脈絡及被告拍桌起身辱罵告訴人等相對位置之影像,可知被告辱罵的對象就是告訴人。
二、辯護人固辯稱被告在講髒話的前、後,亦有其他住戶在發言,其他人就認為被告所說的「幹你娘機掰」等穢語只是一個情緒激動的發語詞,不是一個辱罵的言詞云云,然:
(一)被告說「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你收甚麼?(臺語)」,蘇秀晶回說「我收甚麼?我為甚麼要收?(臺語)」,被告說「蛤,你收甚麼?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你嗆啥?啊?(臺語)」,蘇秀晶說「我收甚麼?我只說協商。」,被告說「協商你嗆啥?阿?」,蘇秀晶說「我哪有嗆你(臺語)」,蘇秀晶說「我只跟他講說…」,被告說「說甚麼?」,陳雅雯說「好了,不要再說了」,然後蘇秀晶又說「你可以......」,接著被告罵:「幹你娘機掰、你娘機……」,陳雅雯:「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蘇秀晶:「好,你繼續罵沒關係啊,怎樣啊,沒關係啊。」,陳鴻文:「情緒用語沒關係,不要用了啦,不要用了。」,被告又罵:「機掰你娘,查某郎你娘阿。」。自前揭整段對話的脈絡,被告在質疑告訴人收回訊息之事,說話對象是告訴人無訛。其他住戶陳雅雯、陳鴻文、其他在場者雖然有發言,但陳鴻文、陳雅雯及其他在場者都是在勸被告、告訴人雙方冷靜下來,並不是被告的辱罵的對象可堪認定。
(二)再由勘驗錄音光碟2分26秒到3分32秒之內容:胡少卿:我先跟妳說(指蘇秀晶),妳現在先道歉(台語)。蘇秀晶:不要(台語)。胡少卿:沒關係。 吳采芳 :啊你剛剛給人家罵成那樣子是怎麼道歉啦。胡少卿:她在群組裡面說甚麼?她在群組裡面說甚麼啦?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告訴人在群組上面寫了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公告在大樓群組,傷害我女朋友後,她再把訊息收起來,然後到現場,對著我們咆哮,難道我不能有情緒嗎?我可以有情緒,但我不是在針對她等語(簡上卷第259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秀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剛才看到的畫面裡面,胡少卿有用手比一個方向,他在比誰?)我。(妳認為在開會那天,被告講的哪一句話,是貶抑妳的人格?)就是「幹你娘機掰」。(妳怎麼會認為被告是對著妳講?)在被告罵那句之前,我們有爭執,爭執點在於前一天我在我們社區群組上,我就跟被告說,水管都敲了,牆都敲了,已經就確認13樓盧芊妃他們家水管漏水,我就說妳應該跟樓下住戶說「不好意思,我們家漏水,造成你們家有點漏的很嚴重」,我就因為講了這句話,當天我坐在角落的時候,被告就突然轉過來跟我講說,妳就是那個蘇小姐,因為被告就看到我在群組上面的發言,被告問我為何嗆他,我說我沒有嗆你,被告就很兇說「那妳收什麼收」,意思我把簡訊回收,被告就很生氣說「妳有膽貼上去,為何要回收,妳是在回收什麼(臺語)」,我就跟被告說「我明明沒有在罵你、嗆你」,結果被他就很生氣整個失控開始罵,一直罵,我跟他說「你的格調只有這樣而已」,被告就更生氣了。那個時間只有我在跟被告對話,旁邊的人都有看到,而且我上次有提供一個錄音檔跟文字檔,那就是我們兩個之間完整的對話等語(簡上卷第134至135頁)。可以確認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在大樓群組內,傳送13樓盧芊妃家裡的水管漏水的訊息後又收回,因而在現場爭執時,進而辱罵告訴人,是被告上開言詞,顯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並非僅為發語詞,且「幹你娘雞掰」等語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容忍接受之侮辱汙衊性言語,其意義係表示不屑、輕蔑,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且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自屬侮辱無疑。被告自不能僅以係情緒激動的發語詞為由推諉責任。是以,縱被告上開言語含有抒發內心不滿情緒之意,惟其藉由貶損他人並製造難堪不快等手段而宣洩情緒,既已侵犯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得謂仍在法律保護言論自由之合法範疇內,無從率予免責,是被告徒以上開詞句僅因當時情緒較為激動衝口而出,並無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云云為辯,無從採憑。
(三)證人即被告女友盧芊妃、友人陳瑩真、陳威佑雖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稱:被告並非針對任何人開罵,或不知對何人說等語(簡上卷第150至161頁)。惟衡酌盧芊妃自承為被告之女友,並非立場中立可信之證人,另證人陳瑩真、陳威佑均係盧芊妃找來開會之友人,已難排除其等均有迴護被告之情;參酌案發時之客觀情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勘驗內容,被告案發時口出「幹你娘機掰」等語,其對象確係針對告訴人,已論述如前,盧芊妃、陳瑩真、陳威佑上開證詞,應係袒護被告之詞,均不足採。
(四)辯護人固提出系爭社區大樓5樓、11樓住戶陳昱琇、郭姿伶二人所具之民事調解聲請狀,內載:「相對人所委託之代理人胡少卿,其粗暴言語及囂張態度,更加加重聲請人二人精神壓力嚴重影響健康。」等語,有聲請狀在卷可參(簡上卷第77至79頁),然該聲請狀所陳「胡少卿粗暴言語」,並未指對何人之「粗暴言語」,證人郭姿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罵了髒話,並且針對蘇秀晶。當下我們有錄音檔,對話非常明確,可以看到被告站起來,就是對著蘇秀晶的方向。就是對著她罵,你從前、後的錄音檔對話可以知道。(妳為何當天會想錄製他們的對話內容?)為了自保。被告在整個處理事件的過程,都是使用非理性的言語,他甚至不是我們的住戶,他是代表13樓的盧芊妃,整個過程都是用這種不理性,有時候會用髒話的方式來跟大家溝通。(提示調解聲請狀,有提到「胡少卿言語粗暴、囂張態度」,是否指8月30日晚間被告罵髒話的事情?)包含那天,那天前,在整個處理漏水的過程中,我們有一個共同的LINE群組,被告也會在LINE群組裡面罵髒話。(被告用「幹你娘機掰」這樣的話去辱罵蘇秀晶,剛才妳作證也提到妳覺得被告是在罵蘇秀晶,為何妳會因此而覺得不愉快、不舒服?)他雖然不是針對我,但我們人在現場,他處理整個事件,我們都在一個公開的群組裡頭,我們就是都看得到等語(簡上卷第248至251頁)。可知證人郭姿伶在民事調解聲請狀內載:被告「粗暴言語」,係指之前被告在系爭大樓群組內的行為,以及本案當天,證人郭姿伶目睹聽聞被告對告訴人罵髒話之粗暴言語,導致證人郭姿伶的精神壓力,非謂被告講「幹你娘機掰」是針對證人郭姿伶,故前開民事調解聲請狀,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本案所為,要非對於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與事實有關聯之意見或評論,而屬惡意謾罵,被告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其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礙難採信。
三、原審於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後,認為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溝通,僅因不滿告訴人就漏水問題討論之方式與內容,竟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會議廳辱罵告訴人,損及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尚不知悔悟;並衡以被告於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時所述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涉及隱私,不予公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後,量處上開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亦無違法及不當。
陸、綜上,被告本案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罪,其所辯不可採,已如原審及本院說明如上,原判決既無認定事實錯誤,亦無其他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勘驗內容(一)MyVideo_7監視器畫面時間顯示21:40:39-21:41:07盧芊妃:我不付錢,袁君,我跟你說。水電錢我付,他這樣講你會不會不開心?(圖一)畫面上方白色帽子男生(應為被告胡少卿)坐在站著的白色帽子女生(應為盧芊妃)旁邊。[21:40:44]郭姿伶:這跟我們今天討論沒有關係蘇秀晶:從頭到尾我有提到錢嗎?盧芊妃:有!蘇秀晶:我明明就說負責後續協商,請你注意你的用詞(拍桌子聲音)……錢、錢怎樣(圖二)畫面上方偏右之白衣女生(應為告訴人蘇秀晶)拍桌子一下。[21:40:52]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怎樣,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圖三)畫面上方白色帽子男生(應為被告胡少卿)對著白衣女生(應為告訴人蘇秀晶)說幹你娘機掰,並拍桌子一下。[21:41:02](二)MyVideo_5監視器畫面時間顯示21:41:27-21:41:45陳雅雯:我們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娘機……(圖四)畫面上方白色帽子女生(應為盧芊妃)手推白色帽子男生(應為被告胡少卿)肩膀阻止他向前。[21:41:33]陳雅雯: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蘇秀晶:好,你繼續罵沒關係啊,怎樣啊,沒關係啊。陳鴻文:情緒用語沒關係,不要用了啦,不要用了。胡少卿:機掰你娘,查某郎你娘阿。附表二:
時間勘驗內容(錄音譯文人名以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人名)00:00~00:18盧芊妃:欸,請問你是那個蘇小姐嗎?蘇秀晶:對阿盧芊妃:因為我自己覺得你請我跟袁君道歉,那我自己覺得你……胡少卿:你就是蘇小姐阿?蘇秀晶:對胡少卿:阿哩洗勒嗆沙小蘇秀晶:我哪有嗆你(台語)胡少卿:蛤…哩嗆沙小…蛤…有你的事情啊(台語)[其他人:ㄝ~我覺得不用這樣講話…沒有你先……不要這樣…(太雜太多人同時講話無法紀錄)]00:18~01:01盧芊妃:你先聽我講,老公你先聽我講完我先跟他們講蘇秀晶:怎樣?盧芊妃:我先……先跟他們講…我先跟他們講蘇秀晶:你可以告我啊盧芊妃:我先跟他們講 陳詩涵 :我覺得你不要這樣子(指胡少卿,他已經自座位上站起來)胡少卿: 林北 告…林北告…我告你?我口氣怎樣?陳詩涵:我覺得可以了。盧芊妃(突然間很激動):你這甚麼口氣,是你自己先對我過分的好不好,甚麼叫我跟 陳袁君 ,甚麼叫他倒楣,我不倒楣?我不倒楣嗎?我房子剛買的,我不倒楣嗎?你要不要跟我道歉啊。甚麼叫我的錢要叫管委會出?我自己付的啦。你都沒有證據就說甚麼我不付錢,袁君,我跟你說。水電錢我付,他這樣講你會不會不開心?郭姿伶:這跟我們今天討論沒有關係蘇秀晶:從頭到尾我有提到錢嗎?盧芊妃:有!蘇秀晶:我明明就說負責後續協商,請你注意你的用詞(拍桌子聲音),你拿你的……01:01~01:08盧芊妃:你注意自己的用詞。蘇秀晶:錢、錢怎樣。不明女聲1:你有看到……(台語)不明女聲2:好了好了。陳鴻文:我們不是來吵架的,我們不是吵架的。蘇秀晶:怎樣?怎樣?不明女聲3:欸欸欸。胡少卿:擱嗆膩?(台語)蘇秀晶:沒有,我……01:08~01:28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怎樣?(台語)陳鴻文:冷靜一下,先生,我們是來溝通的,我們是溝通的。蘇秀晶:好,……,我跟你講。胡少卿: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你收甚麼?(台語)蘇秀晶:我收甚麼?我為甚麼要收?(台語)胡少卿:蛤,你收甚麼?你有才條共、你收甚麼?你嗆啥?啊?(台語)不明女聲4:好了好了。陳鴻文:我們溝通一下,我們溝通一下。蘇秀晶:我收甚麼?我只說協商。不明女聲5:我們不是要吵這樣子,我們來討論一下可以嗎?胡少卿:協商你嗆啥?阿?蘇秀晶:我哪有嗆你(台語)01:28~01:37蘇秀晶:我只跟他講說……胡少卿:說甚麼?陳雅雯:好了不要再說了。蘇秀晶:你可以……陳雅雯:不要再說了,安靜下來。01:37~01:52陳雅雯:我們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胡少卿:幹你娘機掰、你娘機……陳雅雯:冷靜下來、冷靜下來。蘇秀晶:好,你繼續罵沒關係啊,怎樣啊,沒關係啊。陳鴻文:情緒用語沒關係,不要用了啦,不要用了。胡少卿:機掰你娘,查某郎你娘阿。01:52~02:26蘇秀晶:因為他格調就這樣而已啊。陳詩涵:好了,可以停止了,可以停止了。蘇秀晶:不是啊。從頭到尾我都坐旁邊,我沒開口。陳鴻文:好啦,沒關係啦,大家都鄰居啦,其實有緣分住在一起,其實一個和樂社區,我剛來都很好,一片祥和。盧芊妃:最大問題是你!(指陳鴻文)陳鴻文:最大問題是我?那…那…這樣好了,我跟你道歉好不好,我誠心跟你道歉。盧芊妃:你不用跟我道歉,你不用跟我道歉,因為你已經造成大家今天變成這樣態……02:26~03:32 黃永健 :我想、我想,今天如果我們是來談事情,甚至你們要追究責任,我們都可以好好的談,但不要這樣,好嗎?好,因為,真的我們都是鄰居,我們都還會在電梯見到,其實也許我們就是一個情緒,我們壓抑怎麼了,覺得好像吼,要發洩,但是日子還是要過,我們希望每天大家鄰居和樂相處好不好?當然處理這個事……盧芊妃朋友(短髮西瓜皮):我們現在發生的這些誤會,跟剛剛的這種畫面……盧芊妃朋友(不知道是誰):是誰造成的(插嘴)。盧芊妃朋友(短髮西瓜皮):都是誰造成的?黃永健:水管。胡少卿:很好笑齁(台語)?你是嫌今天人不夠多齁,蛤。陳詩涵:先生如果你今天一直要是這種態度的話,我們9/13號很難談下去,因為我們是在處理事情的。胡少卿:我先跟妳說(指蘇秀晶),妳現在先道歉(台語)。蘇秀晶:不要(台語)。胡少卿:沒關係。吳采芳:啊你剛剛給人家罵成那樣子是怎麼道歉啦。胡少卿:她在群組裡面說甚麼?她在群組裡面說甚麼啦?03:32~03:59吳采芳:我跟你說厚,她可以表達她的意見,可是你們今天要處理事情不是用這種方式啦不可以啦。胡少卿:所以她就可以講?盧芊妃:等一下,老公、老公你先讓我解釋清楚。。吳采芳:不是啊,我剛剛說的不清楚嗎?(台語)你知道我在講甚麼?不可以這樣子啊。胡少卿:我知道你說啥,問題她剛剛甚麼態度啊。吳采芳:她沒甚麼態度。沒有,她只是回答你,你不可以罵她啦。盧芊妃:好好,我我……吳采芳:他罵他我跟你道歉,但你先聽我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少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號4樓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少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胡少卿與蘇秀晶因臺南市○區○○○路000號公園麗緻大廈內水管漏水問題於討論過程發生不快,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30日21時41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1樓會議廳(下稱本案會議廳),以「幹你娘機掰」之言詞出言辱罵蘇秀晶,足以貶損蘇秀晶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前開時、地,曾口出上開言語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指名道姓云云。經查:
㈠、前開被告所不爭執部分,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承在卷(偵卷第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秀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11至23頁;偵卷第9頁),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張、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佐(警卷卷末證物袋;偵卷第6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持前詞置辯,惟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就漏水問題討論之方式與內容,於告訴人發言後,當場自座位上拍桌起身,手指告訴人方向,激動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機掰」乙節,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張、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佐(警卷卷末證物袋;偵卷第6頁),足見被告是在氣憤、不滿之情緒下,方為前開發言,綜合被告發言之場景、語氣、態度,及事件之前後脈絡,此一發言已顯有針對性,係對甫發言完畢之告訴人口出「幹你娘機掰」,足見被告當時確有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犯意無疑,且「幹你娘機掰」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實含有輕蔑、不屑之意,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被告上揭辯詞,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溝通,僅因不滿告訴人就漏水問題討論之方式與內容,竟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會議廳辱罵告訴人,損及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尚不知悔悟;並衡以被告於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時所述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涉及隱私,不予公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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