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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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938號聲請人 陳彥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瑜齊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查聲請事項欄所載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惟本件票號CH172312號之本票到期日未記載。)」,該裁定於112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10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