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三一號
被告甲○○
原名 趙文彬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認被告涉嫌加重竊盜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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