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周沛雯 債務人林 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沛雯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林雪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2,00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周沛雯自民國104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2,0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雪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沛雯、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6│││55607│雪華│7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周沛雯、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6│││56397│雪華│7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沛雯、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607│雪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周沛雯、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397│雪華│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